各区、县(市)经信局,滨海新区经发局:
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,全力推进国家“无废城市”创建试点,根据《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》(绍市经信〔2019〕43号,下称《评价办法》),现将2020年绍兴市绿色工厂、绿色园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和条件
(一)绿色工厂认定对象和条件:绍兴市域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,且符合《评价办法》中的相关条件。
(二)绿色园区认定对象和条件:绍兴市域内的各级产业园区,且符合《评价办法》中的相关条件。
二、申报材料
申请认定绍兴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的企业或园区,按照《评价办法》第七条要求填写评价表、编制申请报告,并附相关附件,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(含电子文档),报辖区经信部门初审后,于5月20日前报市经信局。
三、申报名额
按照“无废城市”创建试点工作任务书要求,各区、县(市)绿色工厂申报企业不少于4家,绿色园区申报不少于1家。
请各地认真组织做好绿色工厂、绿色园区的创建工作,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,确保完成2020年度各区、县(市)“无废城市”建设试点工作考核目标任务。
联系人:成立虹 85150237
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2020年4月8日